為了保證血液制品質量,同時也為了患者的輸血安全,我們對輸血速度根據如下原則進行了規定:
1.全血或成分血應在4h內完成輸注,不應再進行保存;
2.血小板在最初15min應以2~5mL/min輸注,15min后以300mL/h或病人能夠耐受的速度進行;
3.冷沉淀的輸注應以病人能夠耐受的最快速度進行輸注;
4.血漿融化后應在最初15min應以2~5mL/min輸注,15min后以300mL/h或病人能夠耐受的速度進行;
5.全血和紅細胞應在最初15min應以2~5mL/min輸注,15min后以4mL/min 或240mL/h的速度、或病人能夠耐受的速度進行;
6.急性大量失血需快速輸血時,采用加壓輸注、大口徑輸血器和8Fr靜脈導管,速度可達10~25mL/s,同時嚴密監測患者生命體征;8.年老體弱、嬰幼兒或心肺功能障礙者,以及循環超負荷高危受血者,輸血速度宜慢,可將流速調至1mL/kg/h;9.輸血時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則,并嚴密觀察病情變化,若無不良反應,再根據需要調整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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