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辦院、強化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訂本制度。
一、公示內容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系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預防、保健等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度和診療常規等規范的行為,具體公示內容如下: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外從事診療活動或參加義診(含大型會診、普查)活動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病歷資料、處方或者其他醫療文書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或者對醫療廢物、污水處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惡性醫療感染事件的;
(四)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負完全責任的;
(五)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其相關管理規定,濫用抗生素侵害患者權益的;
(六)不按規定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造成惡性事件的;
(七)無故脫崗,造成不良后果,影響惡劣的;
(八)對病員有“生、冷、硬、頂、推”現象,服務態度惡劣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紅包”、回扣行為的;
(十)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
二、公示方法與形式
對醫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關人員,提高遵紀守法、合法規范行醫的自覺性,是持續改進醫療質量的措施之一。
對任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公示,應當事實清楚、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公示方法主要為:文件、內網或行政例會通報、宣傳欄、電子大屏幕公告欄等,同時將公示內容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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