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病人、群眾(包括醫院工作人員,下同)依法依紀檢舉、控告的權利,鼓勵舉報收受“紅包”、回扣的有功人員,促進醫院行風建設,讓人民群眾滿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陜西省衛生廳關于嚴禁收受患者“紅包”和藥品回扣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病人、群眾依法依紀向醫院舉報醫務人員(包括醫院其他工作人員,下同)收受“紅包”、回扣行為,經查證屬實,由醫院依照本辦法,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條為了有利于查實“紅包”、回扣和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提倡以真實姓名、地址、聯系電話進行舉報。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給予獎勵
一、舉報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含現金、視品和有價證券等)者。
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收受病人、家屬或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紅包”。
2、醫務人員以介紹入院、檢查、治療、手術等收取病人、家屬或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紅包”。
3、醫務人員暗示或索要病人、家屬或單位、個人的“紅包”。
二、舉報醫務人員收受回扣(含各種款物等)者。
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收取藥品生產或經菅單位以任何形式發放的臨床促銷費、開單費、處方費、統方費等。
2、醫務人員為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菅單位個人代開、代售藥械或要求到指定商店購藥或醫療器械收取好處費等。
3、醫務人員收受相關科室提供的各種診斷、檢查和治療的開單費。
4、醫務人員以介紹轉診病人為由收取的“介紹費”、“轉診費”等。
5、醫務人員收受醫療設備、試劑、一次性醫療器械、辦公用品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給予的財物。
6、在基建修繕工程中收受的回扣。
三、為衛生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紅包”、回扣做出貢獻的者。
凡經有關部門獎勵過的同一案件的舉報有功人員,醫院不再給予重復獎勵。
第五條醫務人員在無法拒收“紅包”、回扣的情況下,應在24小時內向醫院糾風領導小組報告,并在48小時內將款物交到院辦公室,逾期不報告、不上繳的,視為收受“紅包”、回扣。舉報人雖舉報屬實,但醫務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已將 “紅包”、回扣上繳的,不構成收受“紅包”、回扣,對舉報人不予獎勵。
第六條 對舉報“紅包”、回扣人員的獎勵,一般在“紅包”、回扣問題查實后一個月內兌現。獎勵采取向有效舉報人發放獎金的辦法,并對受獎人的身份、獎勵情況嚴格保密。
第七條獎勵實行一案一獎。根據被舉人收受“紅包”、回扣金額和情節輕重,經查實被舉報人收受“紅包”、回扣金額為準,按一定比例發給獎金。
舉報“紅包”獎金。
舉報“紅包”金額500元以下的,按1000元獎勵;500元(含500 元)以上的,按2000元獎勵;舉報醫務人員索要或暗示索要“紅包” ,不論金額多少,按3000元獎勵。
舉報回扣資金。
舉報回扣金額1萬元以下的,按500元獎勵;1--10萬元的,按 500--3000元(3--5 %)獎勵;10--50萬元的,按3000--15000元(3 %)獎勵;50--100萬元的,按15000--20000元(2--3 %)獎勵;100萬元以上的給予重獎。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有特殊貢獻舉報人員的獎金,不受限額控制。
第八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獎金由醫院一次性支付。
第九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報批和發放,由院辦公室具體承辦,糾風領導小組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條醫院因未做好保密工作,導致舉報人員遭到打擊報復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醫院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省衛生廳舉報電話:029--87310121
舉報電子信箱:http://www.sxhealth.gov.cn/
衛生局舉報電話:029-87266542
醫院舉報電話:029—8833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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